2021年~2025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时期,也是消防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2021年及2022年初全国多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消防管理政策法规,以及消防机构改革后的首个五年规划,以促进消防救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其中,多地多项消防重点工作将在2022年开展或完成,在此对重点内容进行了梳理,与大家共享。(以下为原文件节选,仅供参考)
上海 | 新版《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信息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八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托育机构和小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宿舍还应当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违反本条规定,未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本市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监控信息的分析和应用,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数据支持。
鼓励其他单位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与本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对接。
第十八条(维护保养要求)
管理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并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违反本条规定,自行开展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 | 新版《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在无市政消火栓、消防供水不足、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水池,确保以上设施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基础电信企业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建设质量,保障线路畅通。
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业主、使用人是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人,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开展消防设施维护、检测,并对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中,同步更新、同步改造。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单人值班。
四川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坚持底线思维。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前提下,以不降低原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底线,力求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和改善。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统筹兼顾消防安全性、技术合理性和工程经济性。
优化审批要件。对于按照相关规定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对于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明确技术标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利用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江苏 |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第五条 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保障消防安全。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施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住宅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
第三十九条 支持住宅物业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山西 |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辖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接受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承担辖区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六)定期向所属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辽宁 | 《辽宁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
坚持科技引领支撑,注重科技创新赋能消防发展。全面融入高水平平安辽宁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灾害监测预警感知、风险智能分析研判、智能指挥辅助决策、科技装备实战应用、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持续推进数字消防、智慧消防建设。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创建。2022年6月底前,沈阳、大连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的综合体达标率应为100%,其他城市建筑面积在3万㎡以上的综合体达标率应为100%。2022年底前,沈阳、大连建筑面积在3—5万㎡的综合体达标率应为100%。
消防车道消防安全治理达标创建。2022年6月底前,单位和住宅小区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达到100%。
“物联网”应急管理感知网络建设。
实战指挥智能辅助模块建设。2022年,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及移动监管APP,立足满足“全灾种、大应急”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全流程指挥处置等业务需求。
2022年,出台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规定、城乡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标准。
据统计,截至目前,河北、河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湖北、云南、四川、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甘肃等19个省市发布了“十四五”消防规划,明确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重点工作任务,强化消防基础建设、建强消防救援队伍、深化科技融合等成为其中的关键词,以期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水平和能力!